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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管理办法(暂行)》的星空体育a

时间:2024-08-17 19:54:06
  

  夏令营训练营价格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长白山管委会体育行政部门,长春新区体育行政部门,梅河口市体育行政部门,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冰雪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吉林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吉林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星空体育官网,大力开展户外体育活动,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促进户外运动产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吉林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冰雪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吉林省教育厅和吉林省体育局《吉林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吉林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户外运动产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以下简称“营地”)是以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开展户外运动,野外生存、自然教育、人文教育、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等为主要功能,具备开展体育、教育等实践活动所需要的相应场地设施及服务保障的青少年户外活动场所。

  第二条 营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低到高可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级创建,逐级申报上一级营地。吉林省体育局负责对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申报、建设、运营及开展青少年冬、夏令营等活动进行审核和业务指导,负责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国家级营地。

  第三条 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应包括冰雪、山地、航空等一系列户外运动项目。通过组织青少年体验野外露营、户外运动、拓展训练和户外体育比赛等形式,培养青少年良好的行为模式和团队意识,培养青少年健全人格和意志品质,养成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良好习惯,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条 营地选址及基本地域条件。应避开地质不稳定、易发生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的危险区域,营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地貌类型多样,宜有森林、湖泊等,环境幽静,植被丰富,空气清新。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距最近县城车程2小时以内。有与营地环境相协调的停车场或船舶码头,停车场停车位数量30个及以上。

  第五条 营地建设规范——活动区。活动区应满足营员集合及开展各类室内外学习培训、体育活动和训练比赛需要的活动场所。为满足营员露天集合及开展各类活动的需要,营地应建有避免日晒雨淋开展活动的室内或有顶棚的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可设立专门的升旗台,用于满足培养营员爱国主义精神、团队凝聚力等活动时举行升旗仪式的需求。

  第六条 营地建设规范——服务区。服务区是保障青少年在营地安全、快乐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基础,需能够提供户外活动必需的服务保障。

  ——露营地。拥有可同时安扎200个以上帐篷的露营地。地质条件稳定,有一定的坡度,卫生条件较好。

  ——厕所。公共厕所布局合理,蹲位数量男厕不少于5个,女厕不少于10个,所有厕所具备水冲、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

  ——水电设施。饮用水、生活用水可通过城市供水系统或打井取地下水提供饮用水和生活用水,地下水须满足饮用水卫生标准。供电网接入当地供电网络,满足营地用电要求,并保证安全。

  ——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备办公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多功能活动室、医务室、器材库、商店(售卖机)等设施。

  第七条 营地应建有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较为齐全,功能体现较为充分。服务中心具备咨询、临时休息等多种功能,且配备齐全。

  第八条 营地应设置标识牌和项目介绍牌,各种引导标识(包括营区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项目介绍牌等)醒目,符合青少年观察特点。

  第九条 营地应设有安全机构,且安保制度健全,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在营员集中或有安全隐患的地方配备专职安全保护人员。所有参营青少年应办理相关保险。

  第十条 营地应建立紧急救援机制,有专、兼职医务人员,能提供基本急救服务。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有应急处理能力,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

  第十一条 营地应配备持有证书的营地主任、营长、营地指导员,以及持有攀岩、游泳、滑雪、潜水等证书的专项教练(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每项运动至少1人。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必须依法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可手续。消防员(可兼任)至少1人,救护员(可兼职)至少1人。

  第十二条 营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县、市、省分级创建、分级管理,县、市体育部门负责本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吉林省体育局负责对省级营地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中、长期建设和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营地必须配备专(兼)职营地管理人员和指导员,指导青少年开展各种形式体育健身活动。营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冬(夏)令营或单项户外体育赛事活动,并将相关资料存档。省级营地优先承办全省、全国户外赛事活动。

  第十四条 相关营地从业人员(营地指导员、攀岩、游泳、滑雪、潜水等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由省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营地负责选派学员,经过培训的所有从业人员需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营地组织开展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时,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场地设施安全可靠,活动科学合理,组织工作严谨有序,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营地必须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优惠向青少年学生开放,可通过政府资助、企业或社会赞助,适当收取户外体育活动培训费、户外场地使用以及户外用具租赁费等资金,自我运行和生存发展。

  第十七条 吉林省体育局每两年对省级营地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对认真落实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营地建设和开展活动,成绩突出的营地予以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不力的营地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已不符合营地条件的,将取消其省级户外营地资格。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为通过评审的营地授予“吉林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牌匾,由吉林省体育局统一设计、发放。

  第十九条 经省体育局授牌的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优先承办省体育局冬、夏令营活动等相关户外体育赛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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